首页 - 法治要闻 - 维权声音 - 热点关注 - 法家看点 - 律政人物 - 律师风采 - 律师在线
律师事务所 - 律师信箱 - 知识产权导航 - 诉讼向导 - 法律书苑 - 司法考试 - 百姓说法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法治 >> 法律书苑
“人造美女”参加选美比赛受到歧视
2007-10-30 14:02:52
杨海坤

  [案情介绍]

  2004年2月10日,杨媛做了整容手术,包括太阳穴、去下颌角、隆鼻、厚唇变薄术、隆颞、隆下颏(开/进)、密分子重睑、牙齿、绣唇、绣眼线、脱发际线11项。

  5月5日,杨媛报名参加了北京天九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办的“第33届环球洲际小姐北京大赛”。

  5月12日至13日,杨媛参加了初赛,并与其他79名选手一起进入复赛,后又与其他30名选手一起进入决赛。

  5月21日下午,天九伟业公司通知杨媛取消其参赛资格。后有关“人造美女”被拒参赛的报道见诸报端。

  5月26日上午,天九伟业公司通知杨媛组委会恢复了她的参赛资格。杨媛来到组委会后当面撕毁了恢复参赛的通知。双方矛盾激化。

  6月1日下午,杨某到法院正式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杨某认为,被告公司称其为“人造美女”,构成对其名誉的侵害,因而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索赔5万元。6月3日,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思考方向]

  1.我国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2.本案中,举办方拒绝“人造美女”参赛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平等原则?

  [论点分析]

  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是制定、解释和适用民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为:它是民法的立法原则;是执行法律、进行民事活动和处理民事问题的根本准绳;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和依据。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

  (1)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的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4)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

  本案涉及民法的平等原则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公民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原则,特别是在现代社会,随着在生活、生产领域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呼声日高,平等原则的内涵正经历着从单纯谋求民事主体抽象的法律人格的平等,向兼顾在特定类型的民事活动中,谋求当事人具体法律地位的平等。

  平等原则的具体含义主要包括:

  第一,人格的平等。人格平等就是在法律上不分尊卑贵贱、财富多寡、种族差异、性别差异,而一律认为人与人的抽象人格是平等的。

  第二,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尤其是在合同关系中,无论参与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在事实上是否具有隶属关系或不平等的地位,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都是完全平等的。

  第三,对各类民事主体的平等对待。包括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和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所谓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是指尽可能避免对人进行分类,以对各类群体给予平等待遇。

  第四,在补救方法上,也要充分贯彻平等性。无论具体的人具有何种事实上的差异,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都给予一体保护。

  本案中北京天九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办的“第33届环球洲际小姐北京大赛”这项民事活动,应遵循民法的平等原则,只要符合主办方规定参赛资格条件,所有的参赛者在参赛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不因参赛选手的社会地位、职业、财富等不同以及是否有过整形而区别对待。

  公民是否拥有参加选美大赛的权利,首先要看法律是否有禁止性规定,其次要看公序良俗等社会文化观念是否允许。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此没有禁止性规定,社会文化观念也允许公民参加选美大赛,因而可以确信其是一种权利,但不是现行法律所确认的具体权利(因为法律对此也没有给予肯定性规定)。 应当说,这属于宪法层面上的自由权,是公民个人自由选择行为方式和决定意思的权利。具体而言是一种来自于合同约定的民事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取决于大赛主办方和参赛选手之间的约定。公民是否有权参加选美比赛,只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具备主办方向社会公布的参赛资格;二是参加选美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只要符合了这两个条件,任何一个公民均有平等地参加选美的权利。

  [案例结论]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活动具有指导功能,无论何种民事行为不得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相违背。在法治社会,人人有权追求自己的幸福。作为一种能够创造美的方法,美容整形可以成为人们的自由选择和追求。有人希望成为“人造美女”或者“人造美男”,只要不会对国家、社会和他人造成损害,就应该是完全自由的一种个人行为,应该被各方面所理解和容纳。参加选美大赛,是公民个人自由选择行为方式和决定意思的权利,是一种来自于合同约定的民事权利。

  由于参加选美比赛是一种合同约定的权利,这意味着,大赛主办方能否拒绝“人造美女”参赛,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主办方在赛前事先规定“人造美女”不得参赛或在报名时予以拒绝,“人造美女”自然无权参赛;如果事先没有禁止,那“人造美女”的报名就是要约,主办方应遵循民法的平等原则,一视同仁地承诺,接受和让其参赛。主办方一旦承诺“人造美女”参赛,合同即生效,主办方就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和取消其参赛资格。在杨媛案件中,主办方起先擅自取消其决赛资格构成了对“人造美女”的歧视,违反了平等原则。

摘自《法律基础案例解析》第95页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 
 
  法治要闻
· 北京:人民来信来访有望成为人大监督议题
· 专家呼吁网络内容分级
· 学者提议:党的政策应及时转化为法律
  热点关注
  维权声音
· 交规中,行人何时能优先
· 专家呼吁网络内容分级
· 学者提议:党的政策应及时转化为法律
· 普氏野马之死
· 谁为“先抢救后缴费”埋单
· 强制推行“无车日”的拷问
· 临时工发生交通事故也算工伤
  法家看点
· 购房意向书三年成废纸 法院判开发商赔15万元
· 员工怀孕被辞退 法院判恢复劳动关系
· 厦门市民状告公交公司汽车尾气排放超标
· 生活于城市 却总在边缘
· 临时工发生交通事故也算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