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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真人秀”:是原生态呈现还是侵犯隐私
未经同意隐性收集个人信息 是原生态呈现还是侵犯隐私
2008-03-27 10:38:43
法制网记者 赵文明


  导读

 

   当下,一种风靡世界的电视节目“真人秀”,正被国内越来越多的电视台热追:真实的人物,真实的事件,通过偷拍、偷录,将他们的故事搬上荧屏,任人评说。

  “真人秀”节目在吸引受众眼球的同时,也引来不少争议。有人说,“真人秀”展现了人性的真善美;有人说,这类节目靠炒作个人隐私吸引观众,不尊重当事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已经逾越了法律的底线。

  孰是孰非?记者进行了调查。

  

  节目中的人物并非虚构,都是有名有姓的真人,故事就发生在他们身上。目前,此类“真人秀”节目,为越来越多的电视台热追。

  然而,“真人秀”节目在吸引眼球的同时,也引来不少争议。

  支持者认为,“真人秀”通过真实的电视画面,展现了人性的真善美;反对者认为,这些节目多报道家庭暴力、婆媳矛盾等社会问题,靠炒作个人隐私吸引观众,不尊重当事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已经逾越了法律的底线。

  “真人秀”改变了我们的生活

  “我是一名国家公务员,本来过着平静的生活,是湖南某电视台的一次‘真人秀’报道,把我推到了公众面前。”说这话的人叫章晨(化名),在长沙市某行政机关工作,前不久,在湖南某电视台的一款“真人秀”节目中,章晨因为被曝光是别人的“情妇”而成为新闻人物。

  事情还得从章晨的一位朋友董某的家庭矛盾说起。

  董某的妻子刘女士怀疑董某有外遇,怀疑对象就是替董某请律师打官司的章晨。于是,刘女士找到湖南某电视台一档情感访谈栏目。在接受了刘女士的委托后,电视台记者多次对章晨每天的行踪进行跟踪偷拍。在他们采访章晨的要求遭到拒绝后没几天,一期名为《白领婚姻的白领式困惑》的节目便在这家电视台播出了。节目将章晨描写成了“一个事业如日中天的女干部沦为他人情妇”的人。

  章晨说:“我当时真的快崩溃了,根本没出家门,哪儿都不敢去。”

  “我爸爸心脏不好,每次到了这个节目的时间,我都要带他出去,怕他转台的时候看到。”连预告片的时间,章晨都要守着家里的电视遥控器,她不想让家人看到电视上那样说自己。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章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来,那家电视台向章晨进行了公开道歉并赔偿了一笔赔偿金。

  无独有偶,长沙某电视台一档情感栏目的一篇报道,使张为(化名)也陷入了痛苦的深渊。

  一个白血病患者有一个同母弟弟名叫张为,出生后被一个农村家庭抱养,这个事成了这个家庭最大的秘密,连当地村民都不知道。

  电视台介入后,村里的人才知道张为是抱养的。一个隐瞒了几十年的秘密从此大白于天下。一直以为自己是这家亲生孩子的张为瘦了几十斤,异常憔悴。抱养张为的老人说,对方要钱治病,他愿意竭力支持,这样随意把他们一家在电视上曝光,让他们很痛苦。

  是原生态呈现还是侵犯隐私

  据记者了解,从上个世纪末开始,“真人秀”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兴起,特别是在西方各国,更是火爆荧屏。

  所谓“真人秀”,就是把电视镜头对准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志愿演员,将他们的言行、个性和品质,在规定的环境中,赤裸裸地暴露在电视观众面前,主要着眼于隐私、残酷竞争、博彩等内容。

  记者曾采访了湖南某电视台一档情感访谈节目的记者,据他介绍,为了保证节目的真实性,该栏目记者经常对当事人进行跟踪拍摄,及时地捕捉到了很多真实的表情和真实的言谈,当事人的喜怒哀乐,都被记者收进了电视镜头呈现在观众面前。

  而“真人秀”节目从开播初期就备受争议。

  长沙市民张新特别爱看这样的节目。他说:“这类栏目报道了不少社会问题,新闻媒体就应该将事件原生态地呈现在观众面前,是非曲直让观众评说。”

  家住长沙市德馨园小区的市民刘喜平认为,电视新闻媒体以新闻的名义侵犯他人隐私,实在不该,“真人秀”在很多时候其实就是靠偷窥别人隐私来满足观众的窥视欲。

  另一位长沙市民则说,现实中,大多数被节目涉及到的人考虑到各种因素,少有和电视台较真儿的,像章晨那样敢和电视台打官司的毕竟是少数。

  涉及个人隐私报道须谨慎

  湖南某电视台工作人员私下向记者透露,“真人秀”最吸引普通受众的就在于其草根性和娱乐性。与荧屏上缺失已久的纪实元素、教化功能结合起来,这些情感访谈节目看上去更像“新闻连续剧”,而不仅仅是让人发笑或者煽情的纯娱乐。

  针对“真人秀”,湖南律师曾庆林的一番言语不免有些尖锐,他说,有的“真人秀”节目打着创新的幌子,却热衷于渲染卑琐的个人隐私、张扬利己主义,说穿了就是拿无聊当有趣,完全丧失了审美情趣。

  曾庆林呼吁,节目对个人隐私的暴露、人性阴暗面的展现,要谨慎对待,切不可把暴露人性的丑恶,满足人们的窥视心理作为卖点,在传媒技术发达的今天,不但容易形成人格扭曲,更助长窥视他人隐私不良社会风气的抬头。

  “记者有权采访、记录发生在公众场所的事件,特别是具有新闻价值的事件,其中也包括使用偷拍偷录的采访方式,如果其中涉及到某个人,并不发生侵害隐私权的问题。”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唐超华认为,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偷拍偷录仅限于远距离的拍摄,如果对某一个特定的人进行跟踪拍摄,或者近距离拍摄,以致使某人人物形象特定化,则又另当别论。

  “而在私人不公开场合(如个人住宅、病房等)的采访,则要受到较多的限制。”唐超华解释说,由于隐私具有秘密性的特点,即当事人不愿意将自己的言行昭示于众人,因此,其发生的地点多在秘密场合。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对他人个人信息进行隐性新闻收集,则有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

  法制网长沙3月26日电

  记者手记

  不可否认,为了节目的原生态性,这些隐蔽跟踪拍摄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从受众的角度来说,他们是原谅和默许了媒体栏目的这种行为的。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已经涉及到了隐私权的侵犯。作为信息传播者的电视媒介负有不侵犯他人隐私信息的义务,实际上也就意味着隐私权和信息传播权之间会发生冲突。怎样在收视率与伦理性、娱乐性与社会责任之间寻求一种文化的平衡,是国内电视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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