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要闻 - 维权声音 - 热点关注 - 法家看点 - 律政人物 - 法学精英 - 律师在线
律师事务所 - 律师信箱 - 知识产权导航 - 诉讼向导 - 法律书苑 - 司法考试百姓说法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法治 >> 维权声音
关注工伤保险纠纷:昏迷5天去世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中“48小时”限定遭质疑
2008-03-27 11:21:23

  

法制网记者 赵文明

  长沙市民黄先生的父亲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送医院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5天后抢救无效去世,但当黄先生为父亲申请工伤认定时,却被告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有关方面告知,按照条例规定:“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昏迷5天后去世不能认定为工伤

  黄刚(化名)今年46岁,是长沙市某单位的在职职工,今年1月的一天,黄刚在上班时突发疾病,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但送医院后,黄刚一直处于昏迷状态,5天后抢救无效去世。

  黄刚之子黄先生说:“我父亲生前按照单位的安排加班,有时一天工作10多个小时,连续加班三四天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次突发疾病和平时工作劳累一定有联系,所以我们申请了工伤认定,单位也同意,但主管部门答复说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主管部门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认定为工伤,而黄刚是在昏迷后第5天才去世的,已经超过了48小时,所以不能算工伤。”

  法律专家认为有规定就得从规定

  这个“48小时”的规定不合理,如果48小时之内不死亡,而是48小时01分死亡,并不能改变因工作而死亡的性质,但处理的结果却有了天壤之别,黄先生认为,用48小时的时间限制来作为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非常不合理。

  对此,一位法律专家解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要认定工伤,一是必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而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或其他工作、在工作岗位之外的工作场所突发的疾病均不能视同工伤;二是必须属于病死在工作岗位上或者经过抢救后48小时内死亡的。这位专家认为,这种规定并非不合理,“条例限制在48小时内,对49小时的来说可能难以接受;即使限制在72小时内,对73小时的又如何解释呢?实际上,这里不存在合理不合理的问题,既然有相关规定只能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处理。”

  律师建议对工伤认定体系进行调整

  长沙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认为,“48小时”的时限规定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但由于我国没有脑死亡的具体标准,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凭先进的医疗技术将病人的死亡时间拖至48小时以后;另一方面,如果明知患者抢救无效,家属可能会在48小时之内放弃治疗,以取得工伤认定。这两者无疑是对社会道德的挑战。

  法律界人士建议,工伤是一个工业社会中的常态,而处理好工伤的认定以及赔偿问题,事关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在市场经济已经初步建立的情况下,有关部门的工伤认定及赔偿体系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并加强这方面的立法。

  法制网长沙3月26日电

相关链接:

  关注工伤保险纠纷

  “团队建设活动”中骑马受伤

  庭审焦点:是工作还是娱乐

  法制网北京3月26日讯时下,拓展训练、团队建设等帮助树立企业文化的活动为各大公司所青睐,但这些活动是否也算是正常工作?在这些活动中受伤是否能够算作工伤?今天上午,在参加公司组织的骑马活动中受伤的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马中国公司)员工郎某和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之间就此问题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争论。劳动局主张说,工伤保险机构不是慈善机构,如果骑马这种和工作不直接相关的活动都被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将与工伤保险的立意相违背。

  郎某是北京市外企人力资源公司外派到宝马中国公司销售部的员工。去年7月20、21号,郎某按照宝马中国公司的安排,参加了公司举办的销售团队建设活动,活动内容之一是马术训练。而郎某恰恰在骑马的过程中受伤,被诊断为T11锥体压缩性骨折。2007年8月,北京外企人力资源公司以单位申请的形式向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郎某申请了工伤认定,但是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结论为,骑马是娱乐活动,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郎某的情况不属于工伤。为此,郎某曾向有关部门申请了复议,复议结论为维持原结论。

  在今天的法庭上,郎某坚持认为,自己参加的活动是宝马中国公司销售部例行的一项工作安排,自己作为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因此参加活动就是在执行工作职责。在这个前提下,自己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认定条件,就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但是,对于郎某的意见,劳动局有着完全相反的看法。在劳动局看来,尽管宝马中国公司销售部安排的活动以“团队建设”为名,但从其内容来看,主要是在娱乐建设场所进行镭射射击、骑马和打高尔夫球等活动,纯属娱乐健身和旅游性质。而郎某作为从外企服务公司派遣到宝马中国公司的员工,其工作范畴根本不包括这些娱乐健身活动。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曾经就郎某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作出过规定,在《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明确:职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活动的时间应认定为“因公外出期间”,但不包括外出游览、娱乐、购物等非工作原因的时间。

  围绕导致郎某受伤的那次团队建设活动到底是不是工作性质,郎某和劳动局争执不下。郎某还在法庭上出示了宝马中国公司加盖公章的说明以及公司的《团队建设指南》,证明该团队建设活动是宝马中国公司安排并由公司付费的年度活动,活动目的在于改善团队沟通协作,促进公司核心价值。郎某认为,这样的团队建设目的与单纯娱乐活动的享乐目的是截然不同的。而且这项活动,公司要求销售部人员没有特殊情况都要参加。

  朝阳区劳动局的代理人则在法庭上针锋相对地表示:“工伤认定中劳动者所受的伤害应该是与工作直接相关的,骑马、高尔夫等高级娱乐项目与销售工作显然毫不相干。”同时,该代理人指出,工伤保险机构不是慈善机构,而是对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机构,如果这类活动都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则与工伤保险的立意是相悖的。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案件没有当庭宣判,将进行进一步的审理。

  李松 黄洁 王丽英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 
 
  法治要闻
· 治理垃圾短信规定将出台 禁止发送违法内容
· 电视“真人秀”:是原生态呈现还是侵犯隐私
· “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终审 具有破冰意义
· “网络通缉令”行走在违法边缘 争议还在延续
· 国务院新闻办组织境内外记者组团赴西藏采访
·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异地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 衡阳河沙特许经营权纷争调查
· 沪检察机关:查办企业经济犯罪案件“四个不轻易”
  热点关注
· 关注工伤保险纠纷:昏迷5天去世不算工伤
· 招录落榜生读本科骗取五百万 5被告海口受审
· “疑似华南虎”事件:旅游局局长被撤记者被开除
· 市民“投票”管不住自行车保管费
· “周良洛案”是楼市腐败升级的信号
· 电脑盲一天就能成为黑客 互联网企业交“保护费”以免攻击
· 谁对我们成为透明人负责
· 专家建议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
  维权声音
· 关注工伤保险纠纷:昏迷5天去世不算工伤
· 电视“真人秀”:是原生态呈现还是侵犯隐私
· 孕妇“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
· 影视著作权人向侵权网吧“开战”
· 贫困生受助,就该受制?
· 中国编剧维权是忍无可忍还是跟风?
· 互联网与版权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 蒸汤馆老板抢注"黄鹤楼" 法院认定恶意注册
  法家看点
· 官员力挺“公路违规收费”底气不足
· 行政诉讼法应保护公民权益而非政府权威
· 最大的法是天理人心
· 政府采购陷入法律打架尴尬
· 名片网:是商务模式还是侵犯隐私?
· 垄断不破 损公自肥的手就缩不回来
· 同工同酬权为何被长期漠视
· “患者就是消费者”也未必受消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