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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案由,是对争议焦点的高度概括,揭示着案件的本质特征。案由准确与否,是审理案件的先决条件,直接决定着案件的质量和文书的优劣。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30日下发了法发[2000]26号《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对规范和统一案由,解决案由混乱的现象,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但是,由于社会活动的纷繁所致,准确地确定案由,又并非是件轻而易举的事。况且,每个审判人员对案由确定的重要性并非都具有足够的认识,所以,在办理的案件中,案由的确定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相悖的情形却时有发生。更有甚者,案由与争议的事实之间判若天渊的也不乏其见,这里不妨试举一例。
原告甲与被告乙、丙侵占承包土地纠纷一案,一审受理后,以"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为由作出判决。宣判后,原告甲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以同样案由维持原判。这里,"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之案由的确定,就存在着问题。"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行使权利的方便,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有权使用相邻人的土地。包括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相邻土地通行关系,即在相邻的土地之间,相邻一方有在他方的土地上通行的必要时,他方应予准许。二是相邻土地管线设置关系,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不经过他人的土地不能安设电线、电缆、水管、煤气等管线,或虽能安设而费用过大时,有权通过他人土地而安设管线,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予允许。三是相邻土地的建筑物营缮关系,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其疆界或近旁修建、修缮建筑物时,确有使用邻地的必要,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予准许。
就本案判决书表述的内容看,原告诉称是两被告侵占了他所承包的土地、被告辩称是未侵占原告承包的土地。故其纠纷的实质是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之争,而并非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案由应为承包经营权纠纷为妥。
综上,本案虽以两审而终审,但判决与事实却南辕北辙,不免贻笑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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