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要闻 - 维权声音 - 热点关注 - 法家看点 - 律政人物 - 法学精英 - 律师在线
律师事务所 - 律师信箱 - 知识产权导航 - 诉讼向导 - 法律书苑 - 法院动态百姓说法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法治 >> 法家看点
对一份"优秀裁判文书"的品读
2008-04-09 11:08:03
正闻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是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更是司法工作遵循的指南。然而,在现实司法活动中,总有一些对其有意无意的忽视现象,甚至是"冒犯"行为。不久前,看到一份被推荐为优秀裁判文书的判决书,细细读来,笔者不禁哑然失惊。

  首先,是对抚养关系的认定问题。

  该案案由系一起抚养关系纠纷,一位年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女生李某某状告其父增加抚育费的案件,争议的焦点是李某某是否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对此,该判决认为,"原告李某某尚在大学读书,未参加工作,没有自己的生活来源,不能独立生活。这是由于原告在校学习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其本人没有主观过错,属于因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然而,笔者认为,上述理由值得商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确定了父母对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义务。但是,由于该款规定没有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内涵予以界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一致。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12条将尚在校就读的子女归入不能独立生活之列。继此之后,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法释[2001]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解释第二十条明确指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至此为止,应该说,在我国婚姻法有关解释中,该解释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外延和内涵的界定是最明确具体的了。依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在适用上也应优先适用该解释。结合本案来说,原告李某某已成年,不属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者;也不属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本案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法定抚养关系,被告对原告没有抚养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综上,任何裁判文书,如果突破现行法律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不是创新,而是"有法不依"。

  其次,语言表述上的多处谬误。

  一、将与抚养有直接关系的原告出生年月1988年5月21日错写为1998年5月21日,导致原告在起诉时年仅9岁,实属应抚养之人。

  二、将原告诉称表述为"原有抚养费用已敷支出"。"敷"的字义为够、足够。既然原有费用已够支出了,那么该案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有必要支持吗?

  三、将原告诉称表述为"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被告辩称表述为"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辩称"。欠规范。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权能是不同的,作为诉讼主体的原、被告,独自享有提出请求和对抗请求的权利;委托代理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只能就原被告的请求和辩解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而不具有独立的请求、对抗权。

  四、将代理律师写明性别,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文书样式的要求。

  上述种种现象表明,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不仅要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而且要字词准确、逻辑严谨。否则,人民法院的裁判权威将会大打折扣,进而招引社会非议。

 

中青在线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 
 
  法治要闻
· 海域管理存在问题 五部门联手向违法说“不
· 公安部预警"香港永恒股权交易中心"原始股骗局
· 沪法院尝试庭审网络直播 直观展现审判过程
· 政府公款邀请演艺明星举办营业性演出被禁
· 新民诉法实施 法院民商事审判格局将根本改变
· 首次门户网上征意见 广州立法网络民调引热议
· 上海社保案涉案主要人物张荣坤一审获刑19年
· 提供免费塑料袋商家将被罚万元
  热点关注
· 药品将有电子身份证 含兴奋剂要标运动员慎用
· 云南对卡拉OK侵权公司"敲山震虎" 将强删曲库
· 女协查员“陷阱取证”暗查“黑车”惹杀身之祸
· 性骚扰案件"同类不同果"现象亟待终结
· 原古井集团副总裁李运杰因受贿一审被判15年
· 国企高管贪挪900万豪赌 受审态度傲慢受警告
· 云南处罚非法使用卡拉OK曲库 开行政执法先例
· 万里大造林骗局警示:消除虚假广告多管齐下
  维权声音
· PUMA提起维权诉讼 商场为租户售假“埋单”
· 河南81名农民工历经15年打赢被迫辞职官司
· 北京维权明星舒可心落选业委会(图)
· 青岛出租车司机集体维权六年屡诉屡败(图)
· 顾客订票后玩“失踪” 诚信保障体系有待完善
· 新劳动合同法为解决欠薪问题提供法律武器
· 关注工伤保险纠纷:昏迷5天去世不算工伤
· 电视“真人秀”:是原生态呈现还是侵犯隐私
  法家看点
· 对一份"优秀裁判文书"的品读
· 侵权变相邻 案结理不顺
· 未来岁月中依法行政的方向——访应松年教授
· 2000亿住房公积金趴着睡觉可惜
· 质疑广交会新规:国内客商须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 对过度繁殖的政府机构应动手术
· 公务员工资改革,只做不说的秘密?
· 两起“裸聊”案 结局为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