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包某某与被告严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审理后,认定售房协议合法有效,遂判决结案。就本案争议的事实而言,并非疑难复杂,就本案的判决来说,也可谓明确具体。但简单的案情背后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及思维上的逻辑紊乱等问题,却令笔者不得不感言一二。
感言一,合同定性于法无据。民事法律事实决定着民事法律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又决定着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我国合同法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有效、确定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四类。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应当无疑。但是,就本案合同的效力归宿却存在商榷之处。从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来看,包某某出售的房屋分别为自己所有和徐某某所有的两套。包某某处分徐某某的房屋的行为,属无权处分的效力待定性质,即徐某某追认则自始有效,否认则自始无效。而本案判决既未反映出徐某某对包某某有授权行为,也未反映出徐某某对包某某行为的事后态度,而本案却径直认定合同合法有效,违背了合同法的规定。
感言二,事实结论相互矛盾。首先是对履行顺序的认定,判决一方面认定双方约定的履行顺序存在矛盾,应按同时履行处理,一方面又判决由包某某办理好房屋产权证交付时,严某某给付房款的先后履行顺序,前后自相矛盾。其次,查明买卖的两套房屋所涉及的土地因未经过地籍调查,故目前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并认定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的事实不能,却又判决包某某在三十日内办理好房屋产权证,属于逻辑矛盾。没有宅基地使用权怎么办理房屋产权证?无法办理相关手续,该案最终将如何执结?
上述事实表明,该案虽已审理终结,但矛盾却依旧存在,留给社会的只能是潜在的不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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