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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专利权属,究竟应该归谁?
2008-05-16 14:48:31
丁岚

    近日,围绕一项专利的权属纠纷问题,南京一家企业与河海大学对簿公堂。这项在我国水利系统颇具知名度的专利究竟属于谁,双方各执一词。

  一方说,“你非法窃取了我的专利技术”;另一方说,纯属子虚乌有。日前,南京优凝舒布洛克建材有限公司就一起专利权属纠纷,一纸诉状将河海大学及该校教师王某诉至法院。

  原告:我的专利多次获奖

  原告在其诉状中称,南京优凝舒布洛克建材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水利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综合企业,拥有数十个专利,其中编号为ZL200410014654.6的发明专利研究(原所有人为该公司副总经理程卫国,现专利权人已变更为原告)已经转化为技术产品“自嵌式景观挡土块”,并于2005年5月获得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2006年4月19日获得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2006年11月获得科技部、商务部等四部委颁发的《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7年为科技部火炬科技计划。公司主要产品有:自主研发的科研产品自嵌式景观挡土砖和生态护坡砖。

  2007年初,南京优凝舒布洛克建材有限公司发现,“互嵌式砌块”技术方案被河海大学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技术编号为200620070901.9,第一设计人是河海大学岩土工程研究所副所长王某,而王某此前在原告公司兼职。

  诉请:判他侵权,赔礼道歉

  据原告方介绍,河海大学教师王某从2003年8月25日首次受聘于原告,2005年8月25日再次受聘,直至2006年7月15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05年6月,王某作为原告方的总工程师,参与了公司与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共同承担的自嵌式景观挡土墙技术开发与示范的水利部“948”计划技术创新与转化项目,且原告与王某的《聘用合同书》中约定,“乙方(第三人)对甲方(原告)技术和商业秘密进行保密”;“解聘后三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或公开其研究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相关内容,而河海大学涉案的此项专利(申请日为2006年4月3日,此时作为主要设计人的王某尚未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是在原告方与王某约定的期间内,原告南京优凝舒布洛克建材有限公司据此认为,河海大学的此项专利系由王某非法实施窃取原告的专利技术,并以自己为申请人将该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并转让给青岛公司非法获利15万元,其行为“是一种极不诚信的将他人权利居为己有的严重侵权行为”,故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非法实施窃取原告专利技术的事实,同时要求河海大学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确认原告为ZL 200620070901.9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此案已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

  被告:原告之举,涉嫌炒作

  4月22日下午,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校方的法律顾问、河海大学法学院徐军老师。徐军副教授向记者出示了大量调查材料,认为校方的这一专利并没有对原告方的权利构成侵害。

  据徐军老师介绍,校方4月2日接到法院送达的诉状及原告的举证材料后,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此都非常重视,当即责成学校相关部门积极应对,同时也向涉案教师王某进行了相关了解。王某承认曾在原告公司兼职,后因种种原因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据徐军老师介绍,2005年12月,河海大学作为协作单位,参与了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承担的江西省水利厅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自嵌式园林挡墙研究”课题,王某是校内课题负责人。2006年4月3日,在此课题成果的基础上,王某以河海大学的名义申请了该项专利,他本人在该专利中是第一设计人。对于原告方在诉状中指王某“窃取公司技术秘密”一事,王某对此的态度是:“你公司既没有什么技术秘密,也没有科研的技术和条件,所以根本谈不上我泄你的密。”

  徐军老师认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河海大学教师王某是在执行河海大学交给的科研任务,且利用的是河海大学的物资完成的发明创造,而王某本人是博士生导师,具备岩土工程、结构工程方面专业的学术能力,完全可以从事相关发明创造。在王某在原告公司兼职期间,原告公司根本就没有进行从事挡土墙及砌块方面研发的条件和能力。据此,徐军副教授认为河海大学及王某均不构成对原告方权利的侵犯。徐军老师还告诉记者:“根据我们的初步了解,程卫国本人从事此方面发明创造的能力值得质疑。我们认为,原告打这场官司,有炒作之嫌。”

  因案情需要,原告已将王某追加为第三人。此案择日将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报将继续关注案情的进展。

 
     原载《江南时报》转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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