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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灾区的辽宁女踩了道德还是法律的雷区?
举国哀悼中 她却恶语相向狂骂灾区人民
2008-05-27 15:02:54
法制网记者 王晓雁

     5月21日,全国哀悼日的第三天,山河同悲,举国默哀,就在这样一个肃穆沉重的日子里,一段辱骂灾区人民的视频出现在国外最大视频网YOUTUBE上,在瞬间点燃了亿万同胞的熊熊怒火:在这段视频中,一年轻女子脚跷在桌子上,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用恶毒的口气大肆辱骂灾区人民长达近5分钟,而原因只是她三天玩不了J5网络游戏!

  “号召13亿人一起动手把她找出来!”愤怒的网民进行立刻进行人肉搜索,不到半小时,查出该女子叫“高千惠”,今年21岁,其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其父母亲属的信息均被公之于众。21日下午,沈阳市公安局根据网上提供的相关资料,在一家网吧将高千惠抓获并拘留。

  在发生灾难之后,有勇于献身、共赴国难的志士,也有幸灾乐祸甚至雪上加霜的蟊贼。但至此,这起轰动互联网的“辽宁女事件”并未告终,而原本都义愤添膺的网友反倒开始争论起来:警方将高千惠拘留的理由是什么?高千惠在触犯社会道德底线的同时,是否还触犯了法律?

  道德审判还是法律审判?

  “只是道德问题,并没有违法!”

  “构成侮辱诽谤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

  “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法!”

  ……

  由于沈阳警方并没有透露抓捕该女子的具体法律依据,只是表示“目前正在调查之中,稍后将公布调查结果”,于是这几天,在各大门户网站和天涯、猫扑等知名论坛中,高千惠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如何处理,成了网友们新的争论焦点。

  “我们对高千惠这样的做法深恶痛绝!一个人怎么可以无耻无知到这种地步?可以说,整个中华民族都不能饶恕她这个愚蠢的错误,这是对中国人民、对受灾群众、对死难者的亵渎!”在天涯网上,一位网友这样评价高千惠的行为。

  不过,这位网友转而又认为,辱骂灾民是高千惠的道德问题,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也不涉嫌“危害社会秩序罪”。“一个21岁女孩的一番辱骂可能危害公安安全吗?这也太抬举她了!”

  对于这位网友的观点,5月26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委员陈绍森表示赞同,并且他认为,高千惠的行为也构成不了侮辱诽谤罪。“因为诽谤罪的侵犯对象是自然人,但高千惠辱骂的不是具体自然人,而是抽象的‘灾区的人’,所以不可能构成诽谤罪,而且即使是涉嫌诽谤罪,那也应该是自诉案件,首先要有人起诉,而且也不用公安机关插手。”

  陈绍森解释,只有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时候,诽谤罪才会成为公诉案件,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扰乱公共秩序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类犯罪中,具体罪名是侮辱国旗、国徽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但这些罪名都不适用于高千惠。可是,高千惠的行为谈不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更与“国家利益”无关。

  “不犯罪但已违法”

  “我认为,高千惠虽然不至于构成犯罪,但其行为显然已经触及了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5月26日,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的华建明律师认为,如果要仔细推敲,高千惠的行为至少违反了我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防震减灾法》规定的法定义务。

  华建明律师告诉记者,我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在其第十一条,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义务”,《防震减灾法》也在其第五章第三十九条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而高千惠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引发了大幅社会情绪震荡,明显违背了公民所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应依法受到法律制裁,公安机关也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对其采取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措施。”华建明律师表示。

  而陈绍森也认为,虽然网友们说的“诽谤罪”、“危害社会秩序罪”不成立,但这并不意味着高千惠的行为没有任何违法之处,也不表示沈阳警方将其拘留的做法是“于法无据”的。

  他认为,根据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由行政机关依照规定程序实施予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就有行政拘留。“高千惠的言行本来就可以看作是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沈阳警方拘留她也属于行政拘留,是对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保护,并非于法无据。”

  人肉搜索的最基本底线

  华建明认为,高千惠的言行固然令人不齿,探讨其是否触犯法律也属自然,但此事件中,有一个现象也应引起人们的注意:面对如今在互联网上愈演愈烈的人肉搜索,网民该如何避免自己原本正义的出发点演变为新一轮的“网络暴力”?

  “针对特定网友的特定行为,应予区别对待并对其合法性进行判断。” 华建明律师表示,如网友仅对高千惠行为进行客观陈述或者理性批判,他们的行为当然不属于违法;但如其脱离高千惠的特定行为,转而对其进行恶意人身攻击、侮辱,甚至将高千惠及其亲属的资料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布,则违反了《治安处罚法》的第42条的规定,属于“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犯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行为”。

  华建明律师表示:“网友应坚持的底线为:不散布和捏造事实进行恶意攻击行为、不侵害当事人及当事人的隐私权。‘以暴易暴’并不是理性的态度!”

  法制网北京5月26日讯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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