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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倾听民声正确判断“社会的可承受度”
2008-07-31 00:17:21
邓清波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这个意见明确了今年经济体制改革九个方面的重点任务。(新华社7月30日)

    对比2007年,今年改革工作意见除了确立新的重点任务,在基本原则上,增加了一条“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显得更加持重。此外,其他几条原则也有新特点:一是更加突出科学发展,把“坚持以改革促发展”改为“坚持以改革促进科学发展”。二是更加突出以人为本,将“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重要位置”改为“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推进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出发点和落脚点”显然比“重要位置”更“重要”。三是更加突出考虑周详,将“及时把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用制度和法律确立下来”改为“及时把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表述更准确。

    上述新特点,体现了对改革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改革理念的进一步成熟。但第五个原则变化不大:2007年是“坚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协调起来,确保各项改革平稳推进”,今年则是“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的可承受度统一起来”。这里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社会的可承受度”,与2007年一样,未曾有更深入更明确的阐释。

    究竟什么是“社会的可承受度”?在互联网上,一时还检索不到权威的解释,可见这实际上还是一个比较模糊的定义。从字面上理解,“社会的可承受度”意为社会对改革的承受能力。然而,究竟如何来判断“社会的可承受度”、判断的标准和程序是什么、由谁来判断等,并不明确。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都是可控的,也是“看得见的”,因为力度可以由具体采取了哪些措施体现出来,速度可以根据统计数据计算,但“社会的可承受度”却没有具体的量化的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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