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一起盗窃电力设备案的公开宣判大会在无锡市锡能实业集团公司会场举行。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孟某等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和一年六个月不等。
2007年7月,孟某自行组建了一支电力安装工程队,自己担任老板,并雇用了10余名员工,任命史某、施某为工程队施工班的班长,负责施工安排及现场管理等事务。后经人介绍,该工程队以某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江苏省电力公司无锡供电公司及无锡某实业有限公司的电力设备安装及抢修业务。
由于工程队经营不善,效益一直不好,孟某便萌发了盗窃电力设备的念头。2007年8月的一天,孟某召集员工在办公室开会,会上对员工提出了“要求”:“你们在外面施工时看见没用的电线就剪回来”,并将空白的工作票交给史某、施某二人,供他们在现场填写,以应对电力公司及公安人员的检查。2007年8月至9月间,根据孟某的授意,由史某和施某填写虚假工作票并带领肖某、赵某等10人先后在无锡市春申路供电营业厅附近的10KV北塘线十塑支线01号杆-10KV北塘线01号杆等处,采用剪电线、拆卸变压器等手法,实施盗窃34次,窃得赃物价值合计人民币321
239元。
2007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施建军、赵荣标、何壮、胡建波等人在本市锡航桥黄巷线三药支线27号杆处,窃得BX-95铜芯橡皮绝缘纤维编织电线20米(价值人民币816元),将赃物私下销赃后每人分得赃款人民币100元。
另外被告人肖某、田某还伙同他人,于2007年9月15日及18日,在本市钱桥胜丰外贸仓库门前小路旁的10KV田农线75号杆处、石塘湾342省道和广石路交叉口处、梅泾老街旁的梅泾线公路支线9号杆处、黄巷街道龙塘岸村石澄二路和锡龙路交叉口处盗窃作案4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某等11人以电力施工工程队的身份为掩护,盗窃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由被告人孟某提起盗窃犯意,并指使员工实施盗窃、处分赃物、分配赃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鉴于其余被告人与孟某之间是雇工与雇主的关系,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中青在线
(F-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