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因经济往来没有妥善解决被依法财产保全,承包人由于不协助执行被依法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公司正常生产和经营受到了严重影响。这是否构成违约?谁该掏80万违约金?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承包合同纠纷案。
印染公司账号被依法查封
2004年6月,上海一家纺织品公司与无锡一家印染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印染公司将生产线和厂房及配套设施承包给纺织品公司经营。承包期内纺织品公司每月8日前付给印染公司当月承包金,未经与印染公司协商同意,当月承包金不拖延过月,否则视为违约。自2004年7月1日前有关一切事务及经济往来由印染公司妥善解决,如因印染公司处理不当,使纺织品公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而造成的损失由印染公司承担。在合同期间,如一方违约使另一方受到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并付违约金80万元。合同还对其他一些事项作了约定。此后,双方签订补充合同一份。同年10月5日,印染公司与纺织品公司在关于财务发票问题上又签订补充合同一份。由印染公司负责工厂的财务与出纳聘用及管理等。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
2005年1月,无锡一家工贸公司以印染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并依法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受理后,依法裁定保全印染公司的财产。同年3月3日,印染公司委托纺织品公司每月5日前支付给供销社租金,该款从纺织品公司每月支付给印染公司的租金中扣除。印染公司与供销社有租赁关系。同年4月,工贸公司起诉印染公司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因没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冻结了印染公司在纺织品公司的租金,每月租金付至法院,并向纺织品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纺织品公司停止支付印染公司的租金,同时查封了印染公司的账号。
纺织品公司追讨80万元违约金
2005年4月29日,纺织品公司仍向印染公司支付该月的租金。同年5月8日,纺织品公司发函通知印染公司让其恢复正常生产运作,如逾期未能解决,则解除双方承包合作关系。同时,纺织品公司向法院支付了部分租金,但账户未被解封。
2005年5月23日,纺织品公司因与印染公司协商未果而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支付违约金80万元。同年6月1日,印染公司通知纺织品公司要求其立即撤走全部人员。随后,供销社向印染公司催讨租金未果,遂将部分厂门锁死,致使纺织品公司停止生产经营。
原审审理认为,印染公司与纺织品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有效。印染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付相应的生产流水线及配套设施,且应使租赁物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由于印染公司自身的债务未妥善处理引起相应的诉讼,从而导致纺织品公司经营账户被查封,生产车间的门被锁死并且造成纺织品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印染公司违反承包合同对其自身债务处理的约定,存在过错,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印染公司应支付纺织品公司违约金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