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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院审结拒绝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第一案
2008-08-07 09:51:22

   2008年7月11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绝外国当事人申请承认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案件。

   1995年12月22日,本案三申请人Hemofarm DD、MAG国际贸易公司、苏拉么媒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宁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合同,共同成立济南海慕法姆公司,合同约定凡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提交巴黎国际商会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后永宁公司以其与济南海慕法姆公司之间产生的租赁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永宁公司胜诉。在诉讼中,法院依据永宁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对济南海慕法姆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诉讼中,济南海慕法姆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驳回了其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2005年7月,以上三申请人以合资企业经营过程中与永宁公司有分歧及永宁公司对济南海慕法姆公司提起诉讼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导致合资公司无法维持,永宁公司违反合资合同为由,向国际商会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仲裁庭裁决永宁公司偿还投资,赔偿损失等。国际商会仲裁院认为永宁公司在诉讼中从中国法院获得了财产保全裁定,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对三申请人在合资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利益造成了直接的、实质的和不利的影响,最终导致了合资公司中止运营及关闭,所以由于财产保全措施,永宁公司构成了对合资公司的违反,三申请人有权依据合资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定将其向永宁公司主张的损害赔偿提交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永宁公司提起的租赁权诉讼是对合资合同的违反,因为该争议应按合资合同的仲裁约定,提交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解决。最终国际商会仲裁院作出仲裁裁决,裁决永宁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6458708.40美元等。

   因永宁公司未履行该仲裁裁决,2007年9月10日, 三申请人向济南中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承认国际商会仲裁院作出的以上裁决。受理该案后,济南中院民四庭本着维护我国公正司法形象、平等保护中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履行我国国际义务的原则,由三名审判经验丰富的涉外法官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严谨细致的审理,并详细查阅了相关国际公约、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经评议,合议庭认为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仅能约束合资合同当事人就合资事项发生的争议,不能约束永宁公司、济南海慕法姆公司之间的租赁纠纷,国际商会仲裁院以永宁公司的财产保全违反合资合同为理由而进行的仲裁裁决明显超出了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其效力应不予承认;在中国有关法院就永宁公司与合资公司济南海慕法姆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裁定对合资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国际商会仲裁院再对永宁公司与合资公司济南海慕法姆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并裁决,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和中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其效力亦应不予承认。据此,济南中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作出了拒绝承认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裁决的裁定。

   该案系济南中院审理的我省首起拒绝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件,也是我国法院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第一案,对于丰富审理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的审判经验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文/祁云奎 毕惠岩 张伟)

 

中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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