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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车出现事故免责条款无效
法官支招防范拼车风险要慎选“拼友”查看保单
2008-08-07 14:08:56

  本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实习生武周鑫 随着北京市7月20日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以来,“拼车”逐渐成为许多人解决出行的方式。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奥运村法庭的法官首次针对“拼车”可能引发的纠纷和相关法律问题,向拼车族发出“慎选‘拼友’”、“签订拼车协议”等五大风险提示及相关建议,并指出无论是有偿拼车还是无偿拼车,也无论是否签订了免责条款,若搭乘人出现人身损害的情形,司机均须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据奥运村的法官介绍,一旦共同拼车出行,搭乘人的人生安全在很大程度上就要依赖于司机。因此,拼车首先就应注意谨慎选择“拼友”。然而现在很多拼车族在选择“拼友”时,往往只考虑出行时间、出行路线、费用分担等因素,对于司机的身体状况、驾驶技术、遵守交通法规的情况以及以往事故记录等则考虑的较少。对此,法官提示,搭乘人应通过了解驾驶人实际驾龄、以往交通违法处理记录、身体健康等情况,综合判断驾驶员的技术水平、守法状况以及是否存在酒后开车等不良驾驶习惯。此外,由于“交强险”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其赔付范围不包括车上人员,因此搭乘人须通过查看机动车保险单据的方式,关注机动车是否投保了与搭乘人损害赔偿直接相关的“车上人员责任险”(或称“座位险”)以及相应的赔偿限额。

  由于“拼车”过程中不可知因素较多,法官同时提醒,在选择“拼友”时,需要了解乘坐车辆的年检验车或定期保养情况。并在“拼车”前尽量充分地考虑可能发生的例如一方临时需要加班或者车辆出现故障时,“拼车”协议如何履行;司机是否对搭乘人在车内的一些生活习惯有特殊要求等细节问题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

  关于拼车出行可能会遇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以及受到伤害后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赔偿问题,法官指出,法律出于对生命权、健康权的保护,作出了关于人身损害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这就赋予了司机更高的注意义务和更大的责任,司机在驾驶过程中一定要遵守各种交通法规,谨慎驾驶。对于搭乘人的人身损害,只要搭乘人自身不存在过错,无论是有偿拼车还是无偿拼车,也无论是否签订了免责条款,司机均要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而,如果搭乘人明知司机存在醉酒、无驾驶执照等非法行驶行为,仍执意搭乘的,搭乘人则将面临着自行承担相应损害后果的风险。而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车辆财产损失,只要搭乘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即可不必担责。

转自: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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