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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23日,雅典奥运会的男子体操单杠项目决赛中,俄罗斯选手涅莫夫在观众的喝彩声中从单杠上轻松着地。但他的分数却非常低,观众愤怒的抗议声几乎把奥运赛场的圆顶给掀翻,比赛被迫中止了十分钟。喧嚣过后,记分牌上的得分突然改变了,六名裁判中有两名为了平息观众愤怒的情绪,变更了他们的评分。
不过,另一名韩国选手梁泰勇则没有这么幸运。在21日的体操项目男子个人全能决赛平衡木项目中,裁判给梁泰勇的起评分错误地少算了0.1分。梁泰勇以最后总成绩0.051分之差输给美国选手哈姆,而仅获铜牌。次日,韩国方面提出投诉,但国际体操联合会维持裁判结果,梁泰勇不服国际体操联合会的裁决,如何救济?他能否向奥运会主办城市希腊雅典的法院起诉,或者是向其本国的韩国法院起诉?
美国田径明星、奥运金牌曾经得主雷诺兹采取的就是诉讼策略。1990年8月在蒙特卡洛的世界田径锦标赛中被查出使用了类固醇,国际业余田径联合会宣布对其禁赛两年,这使他失去了参加1992年奥运会的资格。1991年初雷诺兹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国际田径联合会拒绝承认美国法院的管辖权,但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判决雷诺兹胜诉,并判令IAAF赔偿雷诺兹27,356,008美元。国际田径联合会不服上诉,1994年5月17日,美国联邦第六巡回法院作出裁定,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法院对被告国际田联不具有对人管辖权与对物管辖权,一审法院不应当受理该案。雷诺兹不服,遂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申请签发调卷令(WritofCertiorari),希望联邦最高法院对该案进行复审,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拒绝了雷诺兹的申请。此时距离巴塞罗那奥运会结束已近两年了。
运用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奥运会期间的体育纠纷,存在一些困难。首先,由于体育运动本身的性质及比赛规则的专业性要求,裁决应当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而法院的法官并非此方面的专家;其次,各国国内法律制度差异很大,一起体育案件在不同国家法院审理,可能产生不同的诉讼结果;最后,法院司法诉讼费用昂贵、程序冗长,最快捷的审判程序也要一两个月的时间,而奥运会召开只有两个星期,绝大多数奥运会期间的体育纠纷都需要得到即时解决。
早在20世纪80年代,萨马兰奇先生出任国际奥委会主席的时候,他就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在他的建议下,国际奥委会开始考虑设立一个国际性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1983年4月6日,在印度新德里举行的国际奥委会第86次会议上,国际奥委会决定成立体育仲裁院(CourtofArbitrationforSport,简称CAS),并通过了CAS的章程与仲裁规则。CAS的章程自1984年6月30日起生效,CAS亦在这一天正式开始运作,联合国国际法院的前任大法官、国际奥委会委员———塞内加尔的穆巴耶先生任主席,办公地点就设在国际奥委会总部所在地瑞士洛桑。CAS设立的目的是为国际体育界提供一个解决体育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通过设立体育仲裁院来推广一套灵活、便捷、经济的体育仲裁规则,为各国建立各自国内的体育仲裁机制提供参考。
但是一开始CAS就与国际奥委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首先,CAS的财政完全由国际奥委会资助;其次,国际奥委会可以修改CAS的章程与仲裁规则;再次,国际奥委会及其主席有权指定CAS的仲裁员。这些都让人对CAS的独立性、公正性感到怀疑———尤其是在国际奥委会作为案件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所以在CAS运作的最初几年,受理的案件极为有限,发挥的作用并不大。
为此,1994年体育仲裁院进行了重大改革。改革的最主要变化是建立了“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简称ICAS)来负责CAS的财政与运作,以取代国际奥委会在这方面的作用。ICAS由20名委员组成,来自世界各国,须是体育法与仲裁法方面的资深专家,选拔程序严格。委员会目前由20名高水平的国际法学家组成,其中有几名是联合国国际法院在任或是离任的大法官。ICAS的主要职能之一是拟定一份仲裁员名单(1994年为150人,其后又不断增补,现在有200多人),此外,ICAS有权修改CAS的章程和仲裁规则,并且负责CAS的财政,ICAS根据国际奥委会的提名,在ICAS的成员中选择ICAS与CAS的主席(为同一人)。ICAS还有权任命CAS的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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