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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版权部门的查处,目前全国100多家的VOD商,绝大多数起码都不侵权了。
2008年7月8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收到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在首起KTV经营商未支付版权案中,音集协胜诉了。
这个结果早在吕文举预料之中,吕文举是音集协副总干事,近年来,他都在为卡拉OK版权正版化奔走呼号。
然而,吕文举没有多余的时间沉浸在喜悦中。由于现有的法律没有涵盖新的侵权手段,远在云南的首起VOD供应商刑事案尚停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阶段。
正版化道路上的顽石
说到卡拉OK侵权,一般人都会想到KTV经营者,其实更令权利人头疼的还是VOD供应商,因为所有的盗版曲库都不是KTV自己做的,而是VOD商复制好储存在点播系统中销售给他们。
吕文举告诉《法人》记者,VOD供应商对大多数人来说是相对比较陌生的领域,正版化工作开展后,这个侵权产业才浮出水面。
所谓VOD,即视频点播(Video On
Demand),是近年来新兴的传媒方式。目前国内80%以上的KTV经营者使用VOD系统为消费者提供歌曲伴唱服务。
那么在侵权问题上,VOD供应商和KTV经营者是什么样的关系?
吕文举打了个比方,VOD供应商像是一个盗窃者,KTV经营者是购赃销赃者。
他解释,VOD供应商和KTV经营者是侵权链上两个相互衔接的环节。从法律上讲,
VOD商非法复制发行,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而KTV业者侵犯的是放映权、表演权。
从权属上来看,复制权是大权利,放映权、表演权是小权利,侵犯复制权叫盗版,可以构成刑法的侵犯著作权罪,KTV这块一般的定位是违法,一般只是行政处罚或者民事诉讼。“一个是违法,一个是犯罪,二者孰重孰轻一目了然。”吕文举说。
吕文举认为,VOD商的侵权更具根本性,如果一个盗版起步的源头供应商都得不到有效遏制,对下游的KTV用户也是不公平的。
我国有名有姓的VOD商不过60多家,算上贴牌的也不过100多家。但是你不要小看这100多家企业,据行业人士介绍,他们每年给权利人造成的版权损失(按照直接产值的15%计)超过20个亿。
“小成本,高产出”,奥妙就在于VOD商采用的数字化复制技术。这种技术具有高科技、低成本、高容量、高利润的特点,其社会传播危害性更大,实施侵权行为更容易,对权利人利益损害更严重。
音集协的牛雁告诉《法人》记者,近年查处的好多VOD分公司都是一个小办公室,两三个人,一台电脑,一根传导线,这些就足以让他们进行海量复制。
打击盗版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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