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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纪委发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国企老总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情节严重的将被开除党籍。
这一解释,抓准了当前国有企业老总财经制度上的一些关键问题,必然会深得民众支持。应当承认,企业领导人的薪酬制度和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本无可比性,因为它属于不同范畴的两个概念。但在中国的特定国情下,国有企业的薪酬制度又不得不被规制,道理很简单,这样的企业,不同于私有企业,也不同于股份制企业———它的资产来源是国家代表人民所占有的财产。而中国国企过去更大的一个弊端还在于,很多企业的薪酬制度,都以企业管理层自行制定,而不是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制定。这就相当于国企领导层自己给自己定工资,个中的不公正可想而知。
中纪委的这个规定,应当是一个强有力的制度,能够规避上述弊端。但问题是,这个解释还需要细化操作的方案,才能得到执行。细化的内容,大体应当包括下述方面:第一,既然禁止国企领导层自定薪酬,那就必须明确规定谁有权定薪酬;第二,国企领导人的薪酬范围应当明确。包括工资、福利、奖金和其他一切以物资或货币形态支付的,由国企领导人享有或者消耗的资源和项目;第三,必须由省级以上政府确定国企领导人的薪酬标准;第四,应当确定处分的标杆;第五,必须借鉴上市公司制度,扩大国企的透明度。将工资和各项福利奖金等事务公开透明,接受群众和媒体监督。(陈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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