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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未如约提供房产证 屠洪钢被判双倍返还60万
2008-08-13 10:11:15

    屠洪钢因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后,未能如约提供房屋所有证,造成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买房人毕某告上法院。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屠洪钢违约,并判令其在已返还定金30万元的基础上,再返还30万元定金。

    今年1月,毕某与屠洪钢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购买朝阳区清境明湖的一处房屋,合同签订后,毕某向屠洪钢支付了定金30万元。此后,屠洪钢始终未能向毕某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证。毕某于2月先向屠洪钢发出了催告函,要求其提供房屋产权证及土地证,之后在屠洪钢仍未能提供相关证件的情况下,毕某依协议约定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向屠洪钢发出解约通知,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共60万元。3月,屠洪钢仅返还了定金30万元。为此,毕某将屠洪钢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定金30万元。

    屠洪钢的代理人王律师表示,屠洪钢之所以无法提供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是因为开发商把房产证丢了,因此责任在开发商。在庭审中,屠洪钢一方还提交了一份由北京南湖花园公寓有限公司出具的函件,函件中载明该公司正在为屠洪钢补办房屋产权证,办理时间约6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若未按协议约定按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即视为不履行协议,买方有权解除协议,卖方须双倍返还定金。 (刘 妍)

来源:人民法院报 转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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