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有关深圳“断供”的报道,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话题。由于深圳房价频频下跌,一些购房者所欠银行的购房贷款,其数额已超过了房子的现时市值,成为“负翁”,于是作出了不再偿还银行贷款的选择,这就是所谓的“断供”。
那么,作为大众话语的“断供”,其在法律上的意义和后果是什么,颇值解读。“断供”涉及两个基本法律关系:一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关系,二是购房者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上述两个基本法律关系存在于银行、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即购房者以其所购房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由银行先行支付房价给开发商,之后由购房者按协议分期向银行支付贷款和利息。“断供”实际上是购房者以其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支付银行贷款和利息的违约行为。
从法律后果来看,由于购房者在办理完银行按揭贷款开始履行还款义务的时候,开发商已经通过银行垫付收到了全部款项,因此,一般来说,“断供”并不直接涉及开发商的利益。但“断供”反映出来的房价信号,对开发商今后的售楼行为肯定会带来负面影响。此外,在存在开发商向银行交付保证金的情况下,开发商还面临着垫付银行损失的风险。面对“断供”,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银行可以选择解除借贷合同、追究断供者的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断供者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无论采用哪种救济方式,银行都可以通过诉讼保障自己的权益。银行面临的风险在于,房价缩水造成其抵押权不能充分行使以及对断供者违约责任强制执行后果的不确定。
相比开发商和银行,购房者选择“断供”,面临的法律后果直接而严重。购房者选择前功尽弃的断供行为,等于直接放弃了以首付和已还款为代价而可获得的房产自住和租赁的权利。由于我国并没有个人破产的制度,银行对其债权和损失的追索权理论上没有限制,购房者在法律上也无法通过断供行为来逃避房价风险。“断供”不“断”,有违断供者的行为初衷。此外,随着2006年个人征信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的联网运行,失信记录将给个人生活带来诸多不便。诚如一位银行业人士所言:在现代社会,如果没有好的信用记录,除非你去隐居山林,过原始生活,否则很可能寸步难行。
可见,权衡利弊,断供并不是购房者的明智选择。然而,对那些确实无力偿还贷款的个人,如何才能合理切断房贷的沉重负担,有“从头再来”的机会呢?对个人债务进行必要的干涉,确立个人破产制度,才是限制市场风险无限扩大的合理之选。在个人资产无法偿还其全部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个人破产,从而使其债务归于消灭。个人破产制度在民事债务和个人基本生活所需财产之间设置了一道“防火墙”,确保购房者的“最后一顿午餐”,这既保证了公民基本权利,也是对房价风险的合理分配。(陈冠羽) (作者单位: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查日报 转自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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