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在第29届奥运会羽毛球男子双打的一场半决赛中,中国选手傅海峰和蔡赟对阵韩国选手黄智万和李在珍。经过一场扣人心弦的激战,中国的“风云组合”发挥出色,以2:0的比分战胜韩国组合,顺利挺进男双决赛。这是中国羽毛球男双运动员第一次杀进奥运会决赛,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
不过,在这场比赛中也出现了一些影响观赏的“状况”――发球裁判竟然连续5次作出了中国球员“发球过手”的判罚,引起了中国球员、教练员的不满和抗议,致使比赛几度中断,既破坏了比赛的顺畅,也影响了运动员的情绪。诚然,在羽毛球比赛中因裁判而发生争议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是多因为击球是否出界的问题,这种连续判罚“过手”的情况实属罕见。笔者看的是电视转播,无法准确判断中国球员当时发球的动作是否真的“过手”。其实,即使是在现场的主裁判、裁判长以及观众,即使借助回放的录像,也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因为这是由观看的角度所决定的。只有发球裁判的位置才是观看发球运动员在发球那一瞬间是否“过手”的最佳角度。然而,根据经验法则,笔者很难相信那些经过亿万次重复动作练习而形成“动力定型”的优秀职业运动员,会在已有裁判“提醒”的情况下,还连续出现这种“失误”。当然,笔者也没有那位裁判故意“误判”的证据。而这种无法判断判罚是否公正的状况,主要是由发球规则造成的,于是笔者就想到了规则是否合理的问题。
按照羽毛球比赛的发球规则,发球员的球拍击中球托时,整个球要低于发球员的腰部;在击球的瞬间,球拍杆应指向下方,从而使球拍头低于发球员的握拍手。违反前一要求的称为“发球过腰”,违反后一要求的称为“发球过手”。制定这项规则的目的是要通过限制发球动作来防止运动员仅靠“发球技术”取胜。在比赛中,运动员的发球动作是否“过腰”或“过手”,一般由坐在球网一端的发球裁判负责判断。
毫无疑问,体育比赛是需要规则的,但规则应该具有合理性。这包括三层含义:首先,规则的公平性,即比赛规则应该保证所有参加比赛的运动员都能够得到公正平等的对待,不应使某些或某方运动员获得“特权”;其次,规则的必要性,即该项规则确有保障比赛顺利且恰当进行的功能;第三,规则的可操作性,即该项规则在比赛中是可以得到遵守也能够裁判的。笔者认为,上述羽毛球比赛的发球规则具有公平性,也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但是可操作性较差,而且“发球过手”规则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都要低于“发球过腰”规则。在制定规则的时候,必须综合考量其公平性、必要性和可操作性。像“发球过手”这种必要性不太强而且可操作性很差的规则,不要也罢。其实,社会生活中各项法律规则的制定也应该遵守这样的原则。(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家弘)
来源:检察日报 转自正义网
(F—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