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8月31日电(记者吴贻伙)
司法实践中,对于贪官的涉案财产的价格认定,直接关系到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但如果该财产已经发生灭失或者形态已经改变怎么办?8月26日下午,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新修订的《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该规定指出,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办案机关认定的证据材料,比照价格鉴定基准日同类实物形态的价格水平进行价格鉴定。
据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吴斌介绍,实践中,确实存在着有一部分涉案财产已经灭失或者形态已经改变的状况,对这部分财产,如果不能权威地确定其价格,将会给办案机关对案件事实认定乃至法律适用带来影响,因此迫切需要立法予以规范。该条例规定“比照同类实物价格水平”,使得进行价格鉴定时比较具有可操作性。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涉案财产,委托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的一项活动。实践中,办案机关有的是委托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有的则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如何避免多头鉴定和评估?吴斌说,新修订的《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仅对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进行了规范,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价格鉴定机构承担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而对涉案财产价格评估则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也原则上明确了“涉案财产价格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由价格鉴定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责任书,经办案机关确认后,将作为量刑等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那么怎样保证这种价格鉴定结论的公信力?对此,吴斌解释说,该条例除规定了严格的价格鉴定程序,并对价格鉴定机构及其人员在鉴定活动中的行为予以规范和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赋予了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法律救济途径,即具有价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时,办案机关应予准许。
另据了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所体现的立法精神,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将纳入司法鉴定管理,并朝市场化、社会化的方向发展,但此项工作还存在着“市场发育不完善、市场竞争不规范、社会监督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据此对该省1998年10月实施的《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在已经修正了一次的基础上,于今年再次进行了修订,并在8月22日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该条例将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来源:检察日报 转自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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